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02民催24号
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松花江路**。
法定代表人:曹钢,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出票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8月2日,出票金额50000元,收款人青岛富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本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芃芃
审判员*青
审判员王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