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402民初4119号
原告: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承水东路(**办事处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86304722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系被告之子。
原告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路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路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山东路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2日,***出资28万元,持股55.7%,***出资22万元,持股44.3%。2006年1月12日,公司增资后,***持股55.7%,***持股44.3%,***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14日,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营业执照副本,载明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于被告***在担任山东路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持有山东路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行政章(编号:3704043001773)、财务专用章(编号:3704043001774)、发票专用章(编号:3704043001775)、合同专用章(编号:3704043001776)未交还公司,山东路源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28日、7月7日、7月15日在枣庄日报社通过公告声明***持有的上述公司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作废,并因此支出广告服务公告费1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持有已作废的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拒不交还,违反了股东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案涉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损失为1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他损失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作废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行政章(编号:3704043001773)、财务专用章(编号:3704043001774)、发票专用章(编号:3704043001775)、合同专用章(编号:3704043001776);
二、被告***赔偿原告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