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4民初585号
原告:高庆国,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庄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
市峄城区承水东路吴林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衍其,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高庆国与被告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褚衍其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2020年5月12日原告高庆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庆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高庆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