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秦晋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402民初4145号

原告: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光华,执行董事。地址: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男,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系该公司监事。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30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晋,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系被告***之子。

被告:秦晋,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晋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利用职务之便,将非法获得的原告在各大银行的业务交易信息,伙同被告(二)非法在“鲁南论坛”及微信朋友圈里公布、传播。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相关客户非常不满,纷纷表示今后不再与原告发生业务,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田楼居信息群和地中海客户群是我发的,其他不是我发的,都是别人截我的屏。今日头条极速版我没下载过。我没有公布宋光华的隐私。

结合原告提交证据及被告提交的与本案相关的(2020)、4144号民事一审判决书,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被告***为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曾担任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光华为公司的另一股东。

关于在微信群发布信息的事实,被告***认可是由其授权让被告秦晋在田楼居信息群和中石化客户群发布,内容中包括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路源公司多次非法侵占公司公款,非法将公户的钱转入个人账户,并列举了大量公司公户的款项转入原告账户的具体情形。对于在今日头条极速版及大众论坛的发帖信息,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主张的被告发布信息情况,被告认可在田楼居信息群和中石化信息群发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事实,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不予认可。

其次,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有对公司经营中公司账户和财会人员账户可能出现的混用的情况有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也可对原告是否侵占公司款项提出质疑,但行使权利应当使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合法的途径,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被告***对原告路源公司是否存在侵占公司款项的事实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将信息在微信群中散布,属不当行为,应予以停止。但此种行为是否对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对原告造成较大影响,原告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毕春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