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30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董绍滨,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6军家属院**楼****。
被申请人: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承水东路(吴林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子琦,经理。
被申请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董绍滨与被申请人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鲁0705财保31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915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董绍滨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董绍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91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马爱珠
人民陪审员 王进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