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304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旭,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承水东路(吴林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路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7元,减半收取22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马爱珠
人民陪审员 王进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