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2634号
原告:枣阳市运祺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熊集镇市场南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95EJJ41。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单元5楼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8891393N。
法定代表人:王林。
原告枣阳市运祺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枣阳市运祺佳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枣阳市运祺佳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阳市运祺佳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枣阳市运祺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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