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吴世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6220号



原告:重庆吴世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双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TBEC3Y。

法定代表人:吴世勇,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总经理。

被告:四川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8891393N。

法定代表人:王林。

原告重庆吴世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吴世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吴世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何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 妮

书 记 员许人耀






书 记 员 唐荧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