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1242号
原告:成都红紫火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红紫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99号2栋9层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旖旎,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5楼5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红紫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红紫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红紫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红紫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9.47元、保全费1,620元,**都红紫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