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民终1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5楼5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在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本案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