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民终1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5楼5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在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本案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