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90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4号楼20、21、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56527552。
法定代表人:陈融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斌,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李丽芳,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93277274L。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174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19日立案执行。
2022年0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07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07月20日、2022年0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系企业单位,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其账户下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单位无关,故本院对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作查询。
2022年08月0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08月25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08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尧 航
审 判 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文 俊
书 记 员  陈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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