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2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朋,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5号金磐园4幢408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3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4号楼20.21.2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朋、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2)鲁0523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向上诉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2022年11月18日前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予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朋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未按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朋撤回上诉;
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7元,减半收取2628.5元,由上诉人***、**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