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1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20、21、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56527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桂122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向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4793.49元;(2)向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513.5元,执行费572元。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2)桂1221执14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实被执行人***有足额银行存款,故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依法将其银行存款46600元(其中包括应付案款本金44793.49元及利息721元,案件受理费513.5元,执行费572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案款46028元,执行费572元本院已收取。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22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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