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9697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NPXX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