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

金坛区西城隆和汽车修理厂、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坛区西城隆和汽车修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XE4DT6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丹凤路57号。
主要负责人:徐梦娅。
被执行人: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NPXX27,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2幢52080室。
法定代表人:荀月平。
关于金坛区西城隆和汽车修理厂与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2)苏0413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