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50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NPXX27,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1幢3132室。
法定代表人:荀月平。
关于***与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23.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