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43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沭阳绿竹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J7JC0P,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转盘西侧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NPXX2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2幢5208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执行人沭阳绿竹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4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欠沭阳绿竹木业有限公司货款481003元,于2022年8月31**给付货款50000元,2022年9月30**给付货款50000元,2022年10月31**给付货款50000元,2022年11月30**给付货款50000元,2022年12月31**给付货款50000元,余款231003元于2023年1月15日之前付清,并承担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对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沭阳绿竹木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保全保险费2300元,合计32300元,于2023年1月15**给付完毕。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如有一期不按期限、金额履行,沭阳绿竹木业有限公司可以全额申请执行,并按年利率14.8%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4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4520元,合计10065元,由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1月15**迳付给沭阳绿竹木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保单现金价值(含分红、收益等)人民币628164元(以实际退保日现价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