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30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NPXX27,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1幢313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22)第55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10月23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申请人***工资18000元,此款由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调解书生效后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7月21日、2022年10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日期自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经委托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良常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2年10月29日,因本案双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22)第55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