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津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津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81民初2117号
原告:福建津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工业路3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MA2YG7YH3U。
法定代表人:陈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淇,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
法定代表人:刘淑聘,村主任。
原告福建津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远公司”)与被告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凤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津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集凤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津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集凤村委会支付工程款2,423,508元、利息174,492元(以2,423,5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4%从2020年1月1日起算至2021年6月1日止,并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集凤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津远公司与集凤村委会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集凤村峰边新村安置点土石方工程合同》,约定由津远公司对集凤村峰边新村安置点土石方工程进行施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津远公司依约对工程进行施工。2019年9月2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增加的项目进行约定。工程完工后,经集凤村委会委托的福建优胜指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工程总造价为2,792,508元。然而,集凤村委会仅支付了369,000元,尚欠2,423,508元至今未支付,造成津远公司重大损失,甚至造成津远公司无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集凤村委会未作答辩。
津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峰边新村安置点土石方工程补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造价咨询报告》复印件一份、结算审核说明复印件一份、竣工验收签到表复印件一份。集凤村委会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依法进行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集凤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2018年11月16日,集凤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津远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永安市贡川镇峰边新村安置点土石方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2月22日;合同总工程量测算为359164立方,中标单价为7.6元每立方,总金额为2,729,646元,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集凤村委会在合同发包人处加盖公章,津远公司在承包人处加盖公章,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2019年9月24日,集凤村委会作为甲方,与津远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峰边新村安置点土石方工程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位于峰边新村建设用地牛角池垅头一块土石方,不在一期土石方工程红线内,尚未挖方推平。因该地土石方与新村规划图紧靠在一期建房地基旁,边坡影响一期建房户施工等多方因素。经村两委研究拟定挖推平此地块土石方,由现正在施工中工程队承包此项目。据测绘计算挖方量约4457.9立方米,每立方米挖方价按实原中标价7.6元整每立方米。并签订工程补充协议书,土石方按实际工程量验收为准,附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图一份,经村两委、村民代表举手表决一致通过此议题。付款方式:经双方确认实测工程量后,付清工程款。”集凤村委会在甲方处加盖公章,津远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
3.津远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签到表载明,2019年11月18日,集凤村委会书记、副主任、支委、村文书、村民代表以及津远公司的技术员、施工员等人在该表签到。庭审中,津远公司述称,本案工程于2018年11月19日开始施工,于2019年11月18日竣工,竣工后已由集凤村委会验收并交付使用。
4.2019年12月27日,福建优胜招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造价咨询报告》一份,载明:“永安市贡川镇峰边新村安置点土石方工程核定造价为2,792,508元。”集凤村委会在委托单位处加盖公章,津远公司在施工单位处加盖公章。庭审中,津远公司述称,集凤村委会仅支付工程款369,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再支付。
本院认为,集凤村委会与津远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峰边新村安置点土石方工程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虽然津远公司仅提供经各方签到的竣工验收签到表,而未提交书面工程验收报告,但集凤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就涉案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应当视为津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建设,因此,集凤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本案工程经集凤村委会委托审核造价为2,792,508元,津远公司自认集凤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369,000元,尚余工程款2,423,508元至今未支付,集凤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津远公司要求集凤村委会支付工程款2,423,508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本案合同未约定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故津远公司要求集凤村委会支付利息174,492元的诉请,不予支持。但集凤村委会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客观上确实造成了津远公司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因津远公司未举证证明工程交付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故集凤村委会应当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集凤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津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23,508元,并从2021年6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福建津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津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4元,由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民委员会负担25,653元,由福建津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昕
审 判 员 肖 懿
人民陪审员 林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黎慧敏
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