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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14号
原告:杭州中恒派威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淑路260号10398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琦,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茹家甸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于凤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中恒派威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中恒派威电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恒派威电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恒派威电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中恒派威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代琼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明宇
书记员沈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