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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503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互联网小镇15号楼4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曹衍龙。
被执行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茹家甸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于凤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141746.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141746.5元,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据以申请的(2021)浙0503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