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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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互联网小镇15号楼4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曹衍龙。
被执行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茹家甸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于凤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价款758000元、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75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90元。
执行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被执行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及×××小型汽车三辆,但未实际扣押。
2022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763690元(利息自愿放弃),定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案款621943.5元,定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案款141746.5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自愿放弃。如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甲方有权对以上未履行部分及放弃部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一并申请执行”。截止2022年4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21943.5元,已收取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22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谭鸿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