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3民初565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培,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潍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软件园孵化大厦*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80653303T。
法定代表人:王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娇,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山东潍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慧凌
人民陪审员 曹俊山
人民陪审员 曹文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