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潍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初14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英,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潍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效伟。
原告***与被告山东潍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利华
代理审判员  宋福顺
代理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