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89号之一
原告:山东潍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王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华,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博,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希嘉创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汪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潍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希嘉创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潍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希嘉创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60元,减半收取12880元,由原告山东潍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 静
审判员 石利华
审判员 徐友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福顺
书记员 赵青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