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2执23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
被执行人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人支付63,111.73元,执行费8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958.7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