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某某、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2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63号永成精英汇1层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终4491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39,426.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9,426.9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