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2595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以南、天目山路以东(万象城商贸园100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288590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童话林学前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城阳路与民生路西北胜利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KRBQXE。
法定代表人:任晓梅,董事长。
原告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童话林学前教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鲁0502民初25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东营童话林学前教育有限公司16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童话林学前教育有限公司16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