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童话林学前教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2595号
原告: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以南、天目山路以东(万象城商贸园100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288590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童话林学前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城阳路与民生路西北胜利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KRBQXE。
法定代表人:任晓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童话林学前教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1元,减半收取计1746元,由原告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