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国力森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韩城市自然资源局与韩城市国力森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陕0581行审56号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自然资源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81752111870Q。
法定代表人:王**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俊峰,系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
被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国力森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071298107Q。
法定代表人:陈磊,男,汉族,生于1987年XX月XX日,住韩城市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其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2020-39)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韩城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2020-39)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徐  涛
                             审  判  员   薛  萍
人民陪审员   孙耀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晋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