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履 行 长 期 和 解 协 议 通 知 书
(2022)陕0581执385号
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韩城盛达隆商贸有限公司、韩城市国力森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
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盛达隆商贸有限公司、韩城市国力森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公证处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陕韩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韩城盛达隆商贸有限公司、韩城市国力森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向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3470824.55元。该执行证书生效后,因义务人韩城盛达隆商贸有限公司、韩城市国力森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未履行该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相关债权债务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按和解协议及时履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