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85民初3681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敏,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红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泰山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阳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明,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红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埠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敏、被告红埠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及人工费1268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5日被告将南墅污水处理厂的内墙抹灰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与***签订承包协议,***雇佣工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及人工费。***多次追要未果。
红埠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已于2019年6月1日将工程承包给王照孔,未雇佣***、***,也未与其二人签订合同,***起诉主体错误,向我公司主张权利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经核实,王照孔个人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双方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合同,并于2019年12月22日进行结算。***主张126850元与事实不符,其主张不能成立。
***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5日,***与***签订《内墙抹灰劳务承包协议》,约定:“一、工程名称:南墅污水处理厂。二、工程地点:莱西市。三、承包方式:包清工、包架子(不包括拆除)、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四、内容:室内外所有抹灰部分,包括楼梯间。五、承包单价:按实际面积外墙(水池)23元/㎡,内墙27元/㎡,架子15元/㎡,按墙高面积批灰每平方4.00元。六、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垂直平整按甲方要求,如因天气原因造成脱落、空鼓乙方概不负责。七、工期及付款方式:工期自进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付款:外墙每完成一个甲方按100%付款给乙方。内墙每完成1000㎡按100%付款给乙方。架子工人进场三天给付生活费。架子搭建完毕甲方全额付款给乙方。工程完工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正常施工,甲方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一次性给乙方全部结清,如因付款不及时或停工待料甲方按工人价格给予补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乙方承担责任……甲方签字:***(签字捺印)133××××5383,乙方签字:***(签字捺印)158××××5753,2019年12月5日”。后***带领工人进场施工。2019年12月13日,经双方结算,***共计欠***劳务费55450元未付,***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工人工资55450元正(伍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正),在明天10点以前给准备叁万块钱,余下礼拜一(19.12.16号)一次性给齐。如2019.12.16付不清付务工费每人每天300元正。共计工人17人。以上截止到2019.12.11号。欠款人:***(捺印)2019.12.13”。***至今未支付前述费用。
另查明,2019年6月1日,红埠建筑工程公司与案外人王照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红埠建筑公司将位于驻地,莱西市石墨新材料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预处理厂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分项工程(不含水电、钢结构及消防相关工程)分包给王照孔施工。2019年12月1日,王照孔与***签订《合同书》,约定王照孔将污水厂预处理车间内内墙抹灰及脚手架承包给***。
本院认为,***与***签订《内墙抹灰劳务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因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清工,结算时***为***出具的欠条亦载明所欠款项为工人工资,故双方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按照约定提供劳务用工后,***应当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现***欠劳务费55450元未付,有其为***出具欠条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请求***支付劳务费55450元,于法有
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请求按照欠条约定承担每人每日300元务工费的违约责任,数额过高,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支付自逾期支付之日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为宜。红埠建筑公司并非本案劳务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其支付劳务报酬,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545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以55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红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元,由原告***负担826元,被告***负担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栾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美萍
书记员
高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