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4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红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红埠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XX峰,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红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峰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XX峰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XX峰存款313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