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特89号
申请人:青岛嘉亮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玉亮,×。
被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青岛嘉亮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青岛嘉亮物业有限公司称,市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与青岛嘉亮物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案件中,对青岛嘉亮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未正确、全面采纳,作出错误裁决,请求法院裁定撤销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9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请求不成立,裁决书合法正确,不应撤销。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5日,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9号裁决:一、被申请人青岛嘉亮物业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75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部门作出的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本案中,青岛嘉亮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应举证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现青岛嘉亮物业有限公司以仲裁裁决未正确、全面采纳其所提供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该裁决,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青岛嘉亮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青岛嘉亮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娜
审判员*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晶
书记员*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