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亮物业有限公司

青岛嘉亮物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异14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青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松山路**号*单元***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650855191。
法定代表人:李志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相玉亮。
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物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物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我公司在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书后,已于2019年6月28日前,履行了劳动仲裁书的要求,即支付***现金15000元,***收到钱后,给我公司出具了收条,并主动表示零头750元不要了,请求执行法院以“驳回申请”的方式结案。
异议人**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为《收据》一份,内容为“我公司员工***收到人民币15000元”,该收据除姓名与金额以外为格式化打印件,付款事由为空白,无日期。
申请执行人***表示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程序后,双方再无联系,没有收到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任何财物。被执行人提交的收据上是我本人的签字,是2017年度海慈医院设备运维项目全年的奖金,给我的数额是15000元,大概在2018年2月14日收到的,不是履行裁决书的钱,裁决书是15750元,不是15000元,我也不会放弃这750元。
查明,***与**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9号裁决书,裁决**物业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750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对**物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作出(2019)鲁02民特8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物业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的标的额为15750元,本院以(2019)鲁0203执2427号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提出本次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被执行人**物业公司提出,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驳回**物业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后,在十日之内已经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现金15000元,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支付行为发生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物业公司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青岛**物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曲永青
审判员  周桂莲
审判员  林爱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