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小寨子建筑公司

***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4民初610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市。
被告***,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1965年7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城阳小寨子建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翔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青岛城阳小寨子建筑公司、被告青岛翔实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97元,减半收取36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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