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2000号
申请人:青岛翔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秋阳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2566019W。
法定代表人:梁永春,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毓川,青岛城阳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青岛城阳***建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9103759。
法定代表人:张维丙,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丰,青岛城阳盈福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翔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城阳***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城阳***建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纪家涛为案件保全提供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房产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纪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