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建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9103759。
法定代表人张维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翔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艳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2566019W。
法定代表人梁永春,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翔实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翔实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晓君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