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小寨子建筑公司

青岛城阳小寨子建筑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财保27号
申请人:青岛城阳***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9103759。
法定代表人张维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K23505226F。
法定代表人张雪亮,该居委会主任。
申请人青岛城阳***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强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财保27号
申请人:青岛城阳***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9103759。
法定代表人张维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K23505226F。
法定代表人张雪亮,该居委会主任。
申请人青岛城阳***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