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帝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时代财富中心1号楼2002室。
法定代表人:杨莉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南园双玉路7016号。
法定代表人:马宁,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帝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5民初4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东帝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诉讼请求,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涉案工程在齐河县境内,本案由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便于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进行。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齐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名称为《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工程名称为齐河黄河水乡国家湿地公园,工程地点德州市齐河县,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要件,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项目地在山东省齐河县,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据管辖协议确定本案管辖权,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结果错误,本院依法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5民初40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长 张延军
审判员 韩金明
审判员 叶楠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