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帝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帝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齐河县舜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帝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河县舜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丁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帝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齐河县舜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帝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6235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735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547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挂号信函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月3日、2月20日、3月12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全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2月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以及收益类保险及理财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3月11日上午,本院执行人员到齐河县舜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宣章屯镇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齐河县宣章屯镇政府驻地,联系不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3月18日上午,本院执行人员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向其反馈被执行人所有的调查情况及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并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联全
审判员  刘保国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