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朱超与山东正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0870号
原告:朱超,男,199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山东正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西一路与金四路交汇永恒华源9号楼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被告山东正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朱超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