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3553号
原告:天津天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兴业创业园A座1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峰,天津瑞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瑜,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天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天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1元,由原告天津天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丹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