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05民初151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3676k,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89号618单元。
法定代表人:强兵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