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民终3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飘,福建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大桥路16号丰泽楼4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7822Y。
法定代表人:严珂,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89号61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3676K。
法定代表人:强兵全,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漳州市古雷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古雷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89371089B。
法定代表人:沈定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漳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漳州市古雷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3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其拟与其他当事人协调解决纠纷,并已达成初步的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道*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64元,减半收取493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谢建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