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5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5087R。
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安,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89号61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3676k。
法定代表人:强兵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应钦,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威兔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8P0F0M。
法定代表人:张佳翔,执行董事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辉,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晖,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236-1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1283140Q。
法定代表人:王文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威兔娱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8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88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曾聆)
审 判 员 (章毅)
审 判 员 (陈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源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