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5民初256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根,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梅珍,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3676K,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强兵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应钦,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另案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兴凤
审 判 员 庄一虹
人民陪审员 钟胜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庄 珊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