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2民初938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宇,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新城站前大道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德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富,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89号618单元。
法定代表人:强兵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东,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旭勒,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平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58.40元,减半收取计7479.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华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玉萍
书记员刘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