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南平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2民初938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宇,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新城站前大道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德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富,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89号618单元。

法定代表人:强兵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东,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旭勒,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平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58.40元,减半收取计7479.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华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玉萍

书记员刘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