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黄民初字第3879号
原告:***,男,汉族,住黄岛区。
原告:**,男,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青岛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青岛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住所黄岛区××村,本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该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信证实:被告***长年在外,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该被告送达诉讼文书。2013年5月20日,本院通知原告:根据其提供的被告***住所,无法向该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告知原告7日内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情况;如不能提供,应在7日内预交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亦未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该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被告***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