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英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裕安区白金汉宫娱乐会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8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2民初1915号
原告:合肥英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艳,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业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德安,该公司员工。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白金汉宫娱乐会所,住所地六安市。
经营者:丁跃龙。
委托代理人:胡光兴,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英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白金汉宫娱乐会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肥英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合肥英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谢小雨